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会费管理制度
为做好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按章程规定,凡协会会员均应缴纳会费,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标准的修订需经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三条 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: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9000元;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7000元;其他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。
第五条 协会会费由秘书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,每年一季度开始收取本年度会费。
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会费收取后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会费收据不得用于会费以外的任何其它收费项目。
第七条 新会员入会时应缴纳当年会费。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协会将定期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。
第八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协会,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九条 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,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各项活动、必要的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薪酬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支出,及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支出。
第十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,应坚持量入为出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,严格遵守财务制度,不得用于与协会工作无关的开支。
第十一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9年6月27日协会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2017年12月1日制定的《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会费管理制度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