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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

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会费管理制度

为做好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工作,根据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 按章程规定,凡协会会员均应缴纳会费,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
第二条  协会收取会费标准的修订需经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三条  协会会费的收支情况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
第四条  会费收取标准: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9000元;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7000元;其他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。

第五条  协会会费由秘书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,每年一季度开始收取本年度会费。

第六条  协会秘书处会费收取后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会费收据不得用于会费以外的任何其它收费项目。

第七条  新会员入会时应缴纳当年会费。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协会将定期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。

第八条  会员因各种原因退出协会,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九条  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,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各项活动、必要的行政办公和工作人员薪酬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支出,及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支出。

第十条  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,应坚持量入为出、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,严格遵守财务制度,不得用于与协会工作无关的开支。

第十一条  会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        第十二条  本制度自2019年6月27日协会第八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2017年12月1日制定的《江苏省燃气热力协会会费管理制度》同时废止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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